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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轮奸案不存在错判
轮奸属于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集体犯罪。不论是轮奸案还是其它集体犯罪案件,一旦侦破,就不存在冤假错案。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犯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官司,由于取证的难度有时很大,加上双方任何一方都有说谎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无法彻底排除。但对于超过两人的集体犯罪案件,审查起来就容易多了。像李天一这次五人轮奸案来说,用不着多么有经验的审案高手,就是一个大字不识的老农便可把案发过程审查个清清楚楚。
集体作案,一定有主犯或类似于主犯的犯人与从犯,因为主意总不能几个人同时想到,即使同时想到了,在实施作案前也会有主动程度上的差别,何况有人胆小有人胆大。一旦有主从区别,从犯的律师就会把罪责尽最大能力放到主犯身上而减轻自己一方的罪责。这就是为何集体案件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代办所有的被告的理论基础。集体案件,主犯的律师一定想方设法串供其目的就是别让从犯招供出自己是主犯。而从犯一定会思考自己一旦主动交代就可减轻罪责不说,还把主犯给供出来。一旦案件有主从犯,从犯的罪责就减少了。所以,集体案件很容易审查个一清二楚,因为被告与被告之间一定打得不可开交,主犯不想招供也无济于事,何况审问时几个被告之间无法猜得到对方都招了多少。
别说五个被告的案子,加上受害人就是六个人的交代,就是两个被告,“囚徒困境”心理就会把案子的整个过程暴露个精光。因为主犯说的如果是谎言,从犯的主动交代就与受害人的交代吻合。主犯为了圆谎,就不得不造更多更大的谎言,而谎言一大必然穿帮。拿李天一轮奸案来说,至少有三个被告想把李天一搞成主犯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李天一和律师采取的是报复从犯:“我睡着了,没参与强奸。”等于是想把他自己摘出来,轮奸案是另外四人干的。可是,另外四人在单独受审时毫无疑问都供出李天一是第一个上的。而且他们还供出李天一大喊“弟兄们,上!”这就很难有冤案了,因为四人招供的原话如果都是一样的,那就证明李天一的确说过这样的话,否则,四个人造同样的谣是不可能的。如果四人串供成功而造了这样的假,那与受害人的招供也无法吻合。所以,李天一的律师和李天一的妈妈想把李天一从轮奸案中摘出来说李天一睡着了,是天真到了幼儿园的水平了。这种五人轮奸案,就是老农民去审,也很快就把整个过程审查个底朝天。因为单个审的时候,一旦哪个细节还不详细,便可找到某人一定在此地方有猫腻,只要单独一问,便可把破绽找到。
有人把美国发生的强奸案最后以受害人说谎而判被告无罪的例子与李天一轮奸案挂钩。这是缺乏司法基本常识的。因为个体强奸案与集体轮奸案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判决案件的难度差异太大。个体强奸案,由于双方都有可能说谎,又没有其它旁证,就很难判定强奸成立。但轮奸案,尤其是超过两个被告的轮奸案,其破案难度太小,被告之间都要互相揭发的,被告之间的互殴很快就把事件的来龙去脉暴露个清清楚楚,连受害人都不需要作证,案子就一清二楚了。五个人参与的轮奸案,不同的被告律师之间都打得不可开交,哪里会有冤假错案发生的机会?
(二)强奸犯的受害人如果是妓女该如何?
美国的《强奸案庇护法》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性史、着装暴露或有挑逗行为等,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
根据现代文明的规则,人生而平等,不仅仅在尊严上,也是在法律上职业、出身、地位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强奸了妓女与强奸了总统的女儿或国家主席的女儿,罪责是一样的。
在没有进入现代文明的中国,其传统文化并不承认妓女与国家主席的女儿在法律上与尊严上的平等。在中国的数千年历史上,妓女不存在被强奸一说,因为她没有资格不接受嫖客。如果拒绝嫖客,就会遭到暴打,甚至妓院的老鸨还会接着惩罚她。强奸妓女,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只要给钱,就不算强奸。但这腐朽的观念早已不适合现代的司法规则了。虽然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中国的法律条文并不比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条文落后多少,只是绝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纸上的,并不执行。比如,在毛泽东时代的宪法里也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于组党自由、组独立工会自由),但你要是真的按照法律去办,你就是死路一条了,因为“你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但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国的司法对老百姓犯人往往会按照法律条文去办的,而且比法治国家更严酷,除非你是高级干部的家属。
中国人至今仍然有人认为强奸妓女与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就不应该同等对待,甚至认为不存在对妓女的强奸,只要事后给钱就行了。这才是梦鸽与水军总是想把受害人说成是妓女的原因。他们不知道,就算受害人是妓女,受害人的职业与强奸案无关。只要女方不认同与你发生性关系,你霸王硬上弓,就是强奸罪,与她的身份无关。
(三)美国联邦法为何拒绝卖淫嫖娼合法化?
有人可能误以为美国由于宗教的原因而把卖淫嫖娼有伤风化而在法律上拒绝。事实上,不论美国还是欧洲,当司法进入现代文明时,卖淫嫖娼便使得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产生悖谬:
一是:任何商业,都不得对客户有歧视行为。比如,你到沃尔玛去买东西,不会因为你长得丑或者残疾而不卖给你。
二是: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
对于妓女来说,那就是性工作者。如果政府把卖淫嫖娼合法化,她们就得交税,等于开店服务于客户。那她就不能对一些她看着不顺眼的客户拒绝。而这就与“女人,只要她不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不论她是什么身份处于什么场合,她都有拒绝的权力”相悖。
也就是说,嫖客可以控告妓女不给他提供服务。法院无法判决此案。在美国建国早期,法院就碰上了这样的案子。当然,不是嫖客强奸了妓女,那是强奸罪,根本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强奸妓女与强奸总统的女儿是一样的罪行。因为法律的二者相悖,法院无法给出嫖客指控妓女歧视客户(不接她看不上的嫖客)的判决,就只好修改法律,以卖淫嫖娼为非法。这样,就避免了司法相悖法院无法判决的难题。
有些欧洲国家就找到了另外的办法:卖淫合法,嫖娼非法。这样,妓女就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嫖客而做出是否接客的决定,而嫖客就不敢到法院控告妓女歧视丑男人而拒绝接客。
这样,在欧洲一些国家,假如一位82岁的老朽,即使他有钱而多给小费,想嫖28岁的妓女,妓女不同意,他也没辙。除非他告诉妓女自己是很有名很有名的名人,得过挪被窝奖,刚好28岁的妓女特别崇拜得挪被窝奖的人,皮肉生意才能成交。由于合法,对老朽来说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无所谓,甚至还以为是个人的成功。也就是说,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那么,在欧洲卖淫合法的国家,如果妓女在事后讹诈嫖客说他强奸了妓女,法律该如何判决?
首先,在红灯区或者说是妓院,都有保镖。如果发生强奸,妓女喊叫,保镖就会到场。妓女找不到被强奸的证据,怎么告强奸?如果嫖客打了妓女,那就有伤痕作为证据。保镖或者妓院一方,都不会因为生意的长远利益而配合妓女诬告嫖客。如果嫖客在妓院以外的地方发生强奸,比如殴打了女方,那与妓院无关,只要证据确凿,强奸案也会成立。如果没有发生殴打强迫事件,那就不是强奸。更重要的是:妓女讹诈嫖客是很难的,嫖客不会告诉妓院真实身份与姓名,事后找人都不知道是哪位。妓院有严格的防范措施,不会发生妓女看不上某嫖客还让她接此客人的事发生,也就堵死了妓女讹诈嫖客的路。
在中国,卖淫嫖娼不合法,但也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梦鸽找到卖淫嫖娼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认为杨女士属于卖淫,她儿子属于嫖娼,那么,妓女如果坐牢五年,嫖客也坐牢五年。这不影响李天一五人轮奸案的判决,轮奸是说,女人不同意,他们动手打人强迫女人的轮奸行为。如果杨女士的卖淫罪应该判刑五年,李天一就坐牢15年。轮奸案的10年是另外的案子。卖淫嫖娼案,要重新起诉,一码归一码。
梦鸽明白了这些后,她还会不会指责杨女士是卖淫女而让儿子罪加一等?这个法盲,的确让国人开了眼界。她需要知道的是:女受害人的身份是否是妓女、甚或有挑逗行为,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施暴者脱罪的证据和理由而拿到法庭上谈论。李天一是轮奸后才给杨女士两千块钱,并非谈好价格女方收了钱后认同了买卖并配合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再讹诈。多名被告都承认当时她就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何况还毒打了人家。
一个妓女在大街上不穿衣服,你只能报警,绝不能因为是对你的挑逗而上去强行奸污她。即使她挑逗你在前,只要在最后一刻不同意,你就得收手。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强行奸污了她,你就是强奸犯,你的罪行与她是妓女身份、此时一丝不挂、曾经挑逗过你,都毫无关系。这就是法律,是保护妇女的法律。法律合不合道德,是另外一回事。你可以告她对你性骚扰,法院就会判决她与你隔离,以后她不能骚扰你。但你如果趁机强奸了她,你的强奸罪就坐实了,你就得坐牢。
(四)网络的巨大作用
网络改写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拿两个例子来说。
在李天一轮奸案最后判决的几天前,强大的网络搜索把李天一的年龄给搞明白了,有很多图片与记录表明李天一早已是成年人,他隐瞒了两年的岁数。这是因为他曾经参加冰球体育比赛,在比赛时单位帮他更改了年龄。从此,他就有了两个生日。当他申请驾照时就用真实的生日,当他犯法了就用假的生日。这些白纸黑字的证据包括了李双江自己在杂志上吹捧李天一的文章里边提到的李天一的年龄。
刚好此时是在海淀区法院宣布了李天一轮奸案审查之后与宣布判决之前的期间。梦鸽立刻就哑巴了,从此再也不闹了。那为何遭到梦鸽指责的海淀区法院没有按照李天一是成年人来判决?如果按照法律,成年人轮奸的刑期不可能是10年,可以是无期、死缓、死刑。这倒不是因为梦鸽的家庭背景,当然也说不定多少有点关系,根本的原因是:海淀区法院已经宣布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了,如果再改,表明海淀区法院办事不靠谱。折中的办法便是判决李天一10年,算是未成年轮奸犯性质,但不给缓刑,因为10年以上的不能缓刑。这就是为何有人认为李天一判决的太重了,因为他们站在李天一是未成年一方;而事实上是李天一判决太轻了,因为李天一事实上是成年人。梦鸽算是认了,如果她再闹,就逼得法院以成年人判决。所以,梦鸽不会上诉大闹了,除非她判定上级法院也不敢公开李天一的真实年龄,那样就给海淀区法院难堪了,她才会上诉。俺估计她上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她真的疯了。
另一件事就是,一个月前国内的新浪网有了高级搜索功能:你可以搜查过去的发帖人哪个帖子发帖所在地。很快就有人搜索两个人的博客文章,一个是韩寒的,一个是蒋方舟的。韩寒在他多年参与赛车的时候发博文,他辩驳说他是一边参加比赛一边在当地发博文。虽然有他的朋友出卖了他,指出二人曾去一县城,住的旅馆里根本就不提供网线,韩寒那天还是发了博文,还有好事的记者亲自去该县城的旅馆询问,得知事实的确如此,表明那篇博文不是韩寒所发。但是,这一个例子不能说服韩粉们。现在韩粉们再也不能狡辩了,因为韩寒所有在外地参加赛车或其它活动期间所发的博文都是来自于他爹所在的上海,而非他所在的外地。
蒋方舟也一样,在她在北京清华读书期间所发的博文统统都是来自她妈所在的武汉。今天,韩粉蒋粉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偶像是骗子了,除非他们对事实视而不见。否则他们可以自己去搜索。
韩寒的老爹和蒋方舟的老妈当年绝不会想到几年后网络的发展会把他们所发的博文搜出来是发自哪里的!如果他们能预测到,他们就不会如此骗人了,毕竟他们的孩子没有分身术。韩寒不可能一边在外参加车赛一边在上海发博文,蒋方舟也不可能一边在清华读书一边在武汉发博文。目前的交通工具不具备让人有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的能力。同理,如果梦鸽能预测到在李天一判决前就有网人们能查出李天一是成年人的确凿证据,她就不会如此大闹了。她不大闹,网人们说不定就不会花功夫去找李天一是成年人的证据了。
网络的强大力量几乎令作假者走投无路。人人都是侦探,骗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在互联网前开始摇摇欲坠。这对现代文明的司法普及也是非常有效的。那些认为强奸妓女跟强奸国家主席的女儿不应等同甚至认为强奸妓女就不属于强奸的人,从李天一案件中通过网络的强大宣传作用而获得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在职业上也一样,中国的潜规则本质上是非法行为,导演把女演员当成妓女看待,她们也只好认了。官员甚至总经理都把女秘书当成小老婆。这些都是传统文化的沿袭,是对现代文明社会司法的嘲弄。中国保护女性的司法之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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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茸老爹2014-02-13 20:01:40回复悄悄话回复 ‘海外流浪者99’ 的评论 :
明显是个轮奸案子。
海外流浪者992013-10-06 09:44:05回复悄悄话还有我同意阎兄说的五人共同作案应该是非常好审的,但要把不是轮奸案办成轮奸就不那么容易了,所以才花那么多时间,把一个本来不该公开的案件公开了,而且海内外铺天盖地的动用那么一大帮水军。谁是水军其实很容易识别,他们的文章完全不愿意摆事实讲道理,而是一定要人们认定他们下的结论,如果不同意就是用谩骂和盖帽子。而且他们也没有耐心回答任何有疑问的问题。纯粹是大张声势而发的文章。本人对阎兄的文章比较佩服因为他总是排事实花时间以理服人,但是这篇文章我觉得只看表面,还不能说服人。
海外流浪者992013-10-06 08:45:17回复悄悄话回复 ‘永远是中国人’ 的评论 :
我比较同意你的观点。
这不是强奸案。
海外流浪者992013-10-06 08:42:50回复悄悄话我觉得这篇文章题目要改成国人为什么要同情仙人跳。
本来对这案件不关心,因为一开始看到的都是大駡李天一一家的文章,后来快开庭了才多少看到另一面的文章,才知道水很深,并不是完全像我们开始被告知的那样。假如你站在中立的角度,可以怀疑法庭和舆论是背后有非常强大一手,但不知是谁会如此恨李家,我甚至怀疑是李家得罪了那位北京大人物。
茶农2013-10-03 10:35:17回复悄悄话回复 ‘比哭笑好’ 的评论 :
象“永远是中国人”、“Not-B-Tro ”、“小雪儿2009”, 。。。,等等,都是靠帮雇主发贴来维持生活的。跟它们讲道理, 逻辑,道德,法律,那是对牛弹琴和它们心中的鄙视。
我就不明白了,案子到这个份上了,李家还雇佣那么多水军有多大作用。另外,李家唱唱红歌,咋就能弄那么多钱(应该是来自军费吧?),如此挥霍?
比哭笑好2013-10-03 09:23:34回复悄悄话回复 ‘永远是中国人’ 的评论 :
李天一的伙伴们都承认她是不愿意而遭到暴打的,到你嘴里就成了自愿了???你以为李天一伙伴们的父母律师都是白痴?
李双江唱红歌跟他儿子强奸女人有何干系?怎么不判李双江的大儿子强奸罪?
永远是中国人2013-10-03 06:43:13回复悄悄话为什么你就断定是强奸呢? 强奸妓女也违法的, 也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但是这个妓女好像并没有拒绝轮奸, 反而是努力争取. 只不过最后嫌钱付得少, 敲诈不成, 才报假案.
如果不愿意, 为什么不逃走? 为什么不反抗? 为什么不马上报警? 为什么事后要钱?
政府不过是牺牲一个官二代来安抚一下仇富仇官的民众, 李天一是不过是被他爹坑了. 谁叫李双江唱了那么多红歌呢. 报应, 父债子还.
比哭笑好2013-10-03 05:04:43回复悄悄话回复 ‘小雪儿2009’ 的评论 :
哪国都可以有仙人跳,只要你去跳,你就得负法律责任。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半夜喝酒怎么了?妓女卖淫怎么了?强奸妓女与强奸良民是一样的罪,这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如果状告卖淫嫖娼罪,那是另外的案子,与强奸案无关。强奸妓女不犯法,是传统文化的糟粕。认为强奸妓女不犯法的不是脑子被门挤过了,就是自己是嫖客或者无自尊的妓女。
Not-B-Tro2013-10-02 22:29:21回复悄悄话我也想问问小编为什么会站在龟公跟鸡~
而且还是专设仙人跳的龟公跟鸡站在同一阵线~~
美国联邦政府有没有拒绝娼妓合法化我不知道~
但起码好像没有设为违法~
LV就有合法的妓院~
著名的有如:野马
小雪儿20092013-10-02 21:28:07回复悄悄话回复 ‘灭虫灵’ 的评论 :
同意,应该是仙人跳,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是不是政府现在鼓励和保护娱乐场所的特殊从业人员?
她没事半夜三更陪陌生人喝酒,
本身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毕凡2013-10-02 17:56:02回复悄悄话故作高深莫测,故作威严去恫吓、忽悠百姓,这些老毛和中国统治党惯熟的招数,究其根源,都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网络相当程度地消除了这一缺陷。这也是为何习玩儿“批评与自我批评”,只招来嘲笑:都什么年月了。谁跟谁呀 – 大家心知肚明。
比哭笑好2013-10-02 17:16:55回复悄悄话回复 ‘37210’ 的评论 :
有道理。不过,如果一开始蒋方舟和韩寒就说那些文章都是我写好后发给父母,再由他们发出去。那就在心理学上过关了。可是,他们当初死不承认他们的文章父母读过,都是自己写自己发的。所以,现在他们自己就不能像你这么说了。谎话就是这样,一旦说多了,就穿帮。韩仁均多次讲他根本就没见过儿子的博文,儿子发表后他才知道的。现在,圆谎已经来不及了。
backwardation2013-10-02 15:24:40回复悄悄话这个案子背景很深。“中国人同情强奸犯”,从网上前前后后的评论来看,同情的少,多数还是主张痛打落水狗的。
372102013-10-02 14:26:13回复悄悄话只说一点,我不是韩粉,但我确实见识过"异地发文",是作者有事没办法上网让朋友帮忙发文,这种情况我见到过好几次,有的是朋友手上有草稿,帮忙改改错别字就成了,有的是网络后台有草稿箱,作者存了草稿,电话中让帮忙改改就成了,当然,两种情况朋友都是有密码可以登录的。
所以,单单一个异地发文就指责韩寒证据不足。。。附带说一下,这几个作者都是在网上写百万字网络小说的写手,她们的文都是货真价实自己写的
比哭笑好2013-10-01 18:29:22回复悄悄话回复 ‘s6126’ 的评论 :
美国天天都有无数状告歧视案件,都是按照司法条文进行审案。并不是说没有歧视现象了,否则那么多律师吃谁?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企业招人包括幼儿园,都不能以信仰作为条件,如果你的孩子因为不信仰那个幼儿园的宗教而被拒绝,他绝不会写上“由于你们不信仰我们的宗教所以不能接收你的孩子”这样的话,而是找其它理由比如“我们的空间有限,本来就只能招50人,现在已经超员了。所以非常抱歉”。你就不能拿此信去告状。当然,你可以顾私人侦探,找到其它理由证明他们有歧视现象,你就可以状告他们了。
如同那位被普林斯顿拒绝入了耶鲁的华裔状告普林斯顿歧视华裔,普林斯顿给他的拒绝信没有说“因为你是亚裔,所以我们不接收你”而是说“你非常优秀,但申请我们学校的优秀学生太多,无法接收这么多的优秀生。很抱歉。希望你能获得更好的机会。”他状告普林斯顿时就以他的成绩比他的同学好而未被录取,表明普林斯顿歧视亚裔。这也许是真的,但并不表明美国的法律允许普林斯顿可以种族歧视。
你去任何服务部门,比如去餐馆吃饭,不会因为你长得丑或者残疾而不让你入门。餐馆门口要有开门的时间公示,只要在开门的时间内,餐馆就不能把你挡在门外。如果餐馆对你可疑,他可以报警,由警查来处理。有很多小生意人不知道美国的法律,就胡来,但未必有人去告他,很多人都是睁一眼闭一眼,能过去就过去了。这种小生意人也没有多少油水,你告他也得不偿失,他就可以肆无忌惮了。但多数情况下这些人是法盲。大的生意人绝对不会公开搞歧视而招引法律麻烦。甚至有的商人还给残疾人提供车子等帮助,以避免官司缠身,当然也招揽更多生意。如果顾客不穿鞋或者醉酒的样子,保安会拦截,因为保安是受过司法培训的。
你不要把违法现象与法律条文混为一谈。如果人人都按照法律条文去做,那律师干什么呢?很多不遵守法律的现象没遭到法律处罚并不代表美国没有不得歧视的法律条文。你古狗一下英文的商业歧视条款,你就知道多如牛毛的法律条文了。
蓑衣翁2013-10-01 17:47:40回复悄悄话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即现代文明社会),无论政府公共机构还是私人商业机构或什么团体和组织,只要对外是公共开放的,在一般和普遍情况下,也就是尊守"正当行为"规则,服务者是应该提供服务的(因为提供服务能够获利)。哪怕是无偿回报的慈善机构提供服务也是为了实现"善"(因为提供服务能够使精神满足或称非物质获利)。不然的话,因人而异选择性的服务,那就有歧视之嫌疑,可以举报,因为歧视犯法。至于封闭社会现象(即不或不够现代文明社会),不尊守"正当行为"规则,如态度野蛮或有暴力倾向等等,这怎么让人提供服务呢?这首先就没有平等对待服务者,哪来平等对待被服务者呢?封闭社会的思维方式就是把特例(犯规的不正当行为)也纳入服务对象之内,这是反智的。
s61262013-10-01 15:30:43回复悄悄话回复 ‘比哭笑好’ 的评论 : 商店轰走顾客,不一定有法律依据。在肥皂剧King of queens中doug & carrie因为deac夫妇拒绝和他们共度周末,他们到建材商场中另揽兴趣相投的一对夫妻,结果被撵出商场就是一例,美剧的编剧不会愚蠢到惘闻基本的法律常识。大嘴oprah最近在瑞士逛珠宝店被店员看走眼拒绝服务又是商家选客的另一个例子。我们这里教会开的幼儿园会因为家庭宗教信仰选择是否接受儿童入园申请,甚至拒绝同一宗教仅仅不同教派的家庭。某些时候相信一些东西到了盲从以至于不敢问为什么是爱因斯坦说大多数人不那么聪明的原因。
我知道ebay卖家可以选客是因为我是个程序爱好者,喜欢分析这些和人们生活相关的大型应用软件的功能。你没被封锁账号只能说明你是个网购的菜鸟,如果你天天蹲在网上守着某个卖家的auction总是以卖家所不愿意看到的低价竞拍成功,你就会看到没有法律依据的选客魔法罩上你的账户了。
在人权平等的口号喊得比美国更响的北欧,no money no honey也是适用的,因为世界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我们仅仅是在追求更平等一些而已,从来就没有什么生而平等的现实。
哈里斯2013-10-01 15:18:01回复悄悄话支持色情也合法化,谁说开店就一定要服务的?觉的你不爽,当然可以拒绝服务!
湖上的野天鹅2013-10-01 11:29:03回复悄悄话对82和28的调侃很到位,以前读过阎老师专门以此举例剖析男欢女爱的文章,评价特别平实中肯客观,但摸不透作者的真实观点。看到这里,才真正明白阎老师的本意。哈哈哈,有意思。
蓑衣翁2013-10-01 08:37:28回复悄悄话梦鸽的天一不幸被制裁 ,一遇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二没有如朱琳案中的孙铊那样的后台。假设没有今天这样的互联网此案就不会有如此公开和透明,再有孙铊的后台就可以不立法而作司法解释:"卖淫不合法 ,嫖娼合法"。那梦鸽的天一怎么顽都不构成强奸罪了。
大阎的搏文有一信息、二知识、三逻辑、四产生知识增量、五回归常识。顶!
比哭笑好2013-10-01 06:38:34回复悄悄话回复 ‘不爱管闲事的人’ 的评论 :
请你别自作聪明。
社会只有与现代文明国家在法律上靠近,才能走出专制的泥沼。你的眼光太短,只看到眼前的政治。
不爱管闲事的人2013-10-01 06:19:55回复悄悄话回复比哭笑好:
别拿没有精斑的所谓证据不足说事。
别哪法律作挡箭牌。
你说这两句像不像?
不爱管闲事的人2013-10-01 05:54:53回复悄悄话李天一是代父受过。高层拿他作法。
此事有公检法,宣传部门全力推进。
一是警告(屁)官而代,仿毛杀刘青山,张子善
二是故意践踏司法,为以后逆我者强奸作准备
三是造成恐怖气氛,使人人自危,类似文革。
可笑尔等还在帮党的忙。
比哭笑好2013-10-01 05:48:32回复悄悄话说错了,是亵渎罪。
比哭笑好2013-10-01 05:47:15回复悄悄话回复 ‘不爱管闲事的人’ 的评论 :
根据五人招供:没有李天一精斑的原因是因为李天一把静夜射在了杨女士脸上。所以,法院判决书上说他有猥琐罪,但不追究。猥琐罪理应加判5年。别拿没有精斑的所谓证据不足说事。
不爱管闲事的人2013-10-01 05:45:32回复悄悄话若是老农断案,必是合奸无疑。
凭什么?
酒店强奸,遇人不求救,衣无破损,事后轻快走人。
不爱管闲事的人2013-10-01 05:38:42回复悄悄话
本案本来就应该根据口供定案。
即然如此,公安何必提取证物根本是多此一举, 授人以柄。
knightkiller2013-09-30 22:51:39回复悄悄话写得好,支持!
真的??2013-09-30 21:50:52回复悄悄话请教,经常看见餐馆里挂着“本店保留不为任何人服务的权利“ (we reserve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这个说法的合法性在哪里呢?
谢谢!
灭虫灵2013-09-30 21:49:10回复悄悄话难道成年人强奸青少年还要青少年来负责任?明明是仙人跳,你还站在妓女和老鸨的一方。
CanView2013-09-30 13:43:03回复悄悄话阎兄,不怕拿挪被窝奖的告你吗?
guitarmanzw2013-09-30 13:15:42回复悄悄话回复 ‘挑水巷’ 的评论 :
是的,我想看博主写点沈阳小贩的故事。
博主小时候说过: 要写贫苦大众的历史!
王侯将相有的是人写!
guitarmanzw2013-09-30 13:13:58回复悄悄话回复 ‘wdsng’ 的评论 :
印度举国震怒,各地游行示威,政府修改法律 ,不久前一个嫌疑人自杀,四个绞刑。
李天一宣判后,印度时代网站第一时间,首页报道中国的强奸案。
三木匠2013-09-30 12:23:14回复悄悄话李XX是代父受过---唱“红歌”是要流血的!
“普世”们, 那么的伪装如此不知道害臊!
林笑云2013-09-30 11:21:44回复悄悄话老阎这篇全部同意,尤其是第4条网络的威力。骗子洗脑能得逞,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信息来源单一,这在信息时代,再多维稳经费也防不住。尤其是微博微信更加速信息多元化。
韩二那骗子铺,很有点市井的小聪明,微博玩很少的。可惜碰到了方舟子这硬茬子,真是冤家呀,哈。
有意思的是,有些开始判断错的,更加恨方舟子了,老芦都有点这意思。直让我想起袁绍惭见田丰而杀之的故事了。
淡淡郁金香2013-09-30 11:16:39回复悄悄话回复 ‘比哭笑好’ 的评论 : 碰瓷类车祸,仙人跳的强奸,在量刑上法官或许有所考量。
淡淡郁金香2013-09-30 11:11:25回复悄悄话回复 ‘比哭笑好’ 的评论 : 我说不是强奸了吗?
网恋无罪2013-09-30 11:01:29回复悄悄话该奸的也不能奸,该杀的也不能杀 🙂
比哭笑好2013-09-30 09:26:11回复悄悄话回复 ‘淡淡郁金香’ 的评论 :
你这个人有思维障碍,你自己可能不知道。强奸案就是强奸案,与什么仙人跳鬼人跳毫无相干。谁让你去跳?博主的文章讲得很清楚,在强奸发生前女方的一切行为包括挑逗,都不是强奸犯自辨的理由,只要女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你就得收手。强奸,就是强奸罪。比如我就在大街上平白无故骂你,只要我不动手,你杀了我,你就是故意杀人犯。你说我缺德可以,但你是故意杀人犯是铁定的。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挑水巷2013-09-30 09:02:29回复悄悄话请阎叔写写小贩夏俊峰事件的看法。
我个人觉得此案有前因可以追溯,死刑立即执行似乎过重了。并且不明白为何另外两名死者竟然可以获得烈士称号。看网上很多人一直强调两条人命,死有余辜,还质疑夏的家属网络炒作。说实话,这些网友肯定是和此案中人没有任何利益联系的,但是为何作这些极端和是非不分的言论。我想反驳,可是不知道该如何驳起。
淡淡郁金香2013-09-30 08:58:15回复悄悄话据说是仙人跳,这个不能忽视
林笑云2013-09-30 08:54:57回复悄悄话第3条,学习了。那还是欧洲的方法好,卖淫合法,嫖娼非法。
合作进步2013-09-30 06:57:55回复悄悄话为何很多中国人同情强奸犯?谁tm说的。
比哭笑好2013-09-30 06:18:11回复悄悄话回复 ‘s6126’ 的评论 :
商店把顾客轰走,一定是有法律根据的。比如,不穿鞋、有盗窃历史、把货架上的东西故意弄乱、挑豆角、掐黄瓜等恶劣行为。Ebay 封锁的买家都是砸场子的,有记录给卖家捣乱的客户。我几乎天天收到Ebay 发给我的购买广告,巴不得我去买东西,因为我从来都不退货、按时给出好的评语反馈。我在网上购物从来没碰到过骗子。你被ebay amazon封了,就跟文学城封了一些来网站骂街的一样。你如果没有坏的记录,人家干吗要封你?客户是上帝。就像那些来文学城骂街的,如果不骂街,怎么会封杀你呢?
颐和园2013-09-30 05:53:51回复悄悄话谢谢阎兄解析。从海外看国内审李案,俺就一直纳闷,这么简单的案子咋搞得这么复杂呢?就算李天一家有权势,也架不住另外4人招供呀?说到底,还是中国舆论对女性的不尊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造成的。她就是个陪酒女,她也有权利说NO,何况是轮奸,5人罪不可恕。
s61262013-09-30 05:40:17回复悄悄话文章写的很好,但是关于商家选择客户的论据好像有点儿纰漏。据我所知,大部分美国商场属于私人领地,如果商家请顾客离开本店,顾客是没办法拒绝的。而且至少在网购领域,eBay和amazon这样的大型网站提供卖家封锁特定买家账户禁止购物的功能,这个按照你文中的论述不是公然违背了美国法律。我想那些网购巨头的公司里雇请的各类专业律师如云,应该不会犯这样的低级法律错误。
guitarmanzw2013-09-30 05:23:08回复悄悄话写点沈阳小贩的吧
yunong20122013-09-30 02:09:34回复悄悄话请老阎针对夏案写篇好文
wdsng2013-09-30 00:40:18回复悄悄话老阎还记得印度有一个集体强奸杀人案吗?
一对情侣看完电影乘坐一辆个体巴士回家,
那个女人受到一群男人挑逗强奸最后还把她的肠子从
阴道里掏出来,这个案件震惊世界。
无独有偶,你知道为这群野人辩护的印度律师是怎样解释的吗?
因为"这个女人的穿着不受人尊敬"。
印度这个脏了吧唧的国度没想到还是我们的亲戚。
niu022013-09-29 21:33:09回复悄悄话我相信李衙内是强奸,但是不是未成年不好说
niu022013-09-29 21:26:04回复悄悄话我不喜欢李家,但中国有些地方喜欢把孩子说大。以前有朋友説她女儿5岁,那时我儿子三岁,可我儿子比她女儿早出生两个月。她说的是虚岁,过了年又加一岁,便大了两岁!
binzhu282013-09-29 21:21:56回复悄悄话那是宣判前兰和对媒体说的,梦歌本人并无此直接表态,宣判已经过去5天了,梦鸽一片安静——还有5天上诉期限。
回复 ‘niu02’ 的评论 :
niu022013-09-29 21:18:54回复悄悄话梦鸽好像表示要上诉吧?
binzhu282013-09-29 21:18:12回复悄悄话阎叔,给出您提到的具体细节并有所补充:2002年07月李双江在河南杂志《妇女生活(现代家长》发表文章,称儿子李天一8岁了,上三年纪;2006年,在《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看着现场播放的父子同台演唱的视频,说这是12岁——两相对照李双江自己前后一致的话,就互相验证了李天一已成年的结论。
niu022013-09-29 21:17:26回复悄悄话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