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治社会,公民才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Visits: 39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不能点灯。

很少有人懂得这个道理。

当法律的尊严被当权者随意践踏,贪官污吏搜刮百姓,百姓没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法律大于道德,乃人类常识。

法律都管不了执政党,党大于法,要求百姓遵守职业道德的道理何在?

先解决“有法不依”、“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大是大非问题,恢复法律的尊严,然后才考虑百姓的职业道德问题,比如范跑跑的教师职业道德。

而我们绝大多数海外华人,扮演了和继续扮演着助纣为虐的角色,恃强凌弱,千方百计为贪官污吏涂脂抹粉,而对无权无势者大打出手。这是海外华人的悲哀,不是荣耀。

当然,如果你本人就是贪官污吏的后代,那你的行为当然可以理解了。但我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贪官污吏的后代在海外。所以,多数人不懂得法律高于道德的原理。秉承了欺软怕硬恃强凌弱、见州官放火给予理解,对百姓点灯绝不容忍的贱骨头恶习。

如果这是中华民族的特色,那就表明:中华民族是个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贱骨头民族。否则,没有其它解释。但润涛阎认为中华民族不是这样一个民族。

希望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早日醒悟,从这种贱骨头思维中走出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尽力。

 

<div class=comment-title-old>Comment </div>

<div class=comment-body-old>

评论
愤卿2008-06-18 08:11:46回复悄悄话回复人生朝露的评论:
“道德”是一把大刀,它总是向草民的头上砍去。

在地震发生前,四川省政府网站上登着一篇关于地震的“辟谣”。震前很多老百姓
观察到一些动物反常现象,民间传说要有大地震。川政府专门登文章“辟谣”。地
震发生后很快就把文章撤掉了。现在没人再提了。这篇“辟谣”和范跑跑的博客上,
欲盖弥彰的自疚(我个人认为他是因为自疚,又放不下面子才写那样的文章) 各
自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一定要比的话,范比川官府诚实百倍。那么
为什么人们不去追究政府的道德呢? 因为你不敢!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
点灯”。
人生朝露2008-06-17 13:31:54回复悄悄话回复愤卿的评论:

“国家应该首先要求人遵守法律,然后才是让人受道德约束。换句话说,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不一定很高,但他一定得守法。”

就是说守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其实没有一个国家不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中性的。是统治者意志(或党派,或家族)的体现。例如,清律有对皇帝大不敬,是死罪。汉律:改圣旨,灭九族。还有“反革命罪”等。统治者还是强调法律的。您说的“就不能强调法律”。不知您的意思是统治者不能强调法律,很是人民不能强调法律。按您下一句话“那怎么管理社会呢? 就一定反复推高道德教育”,很显然您是指统治者“不能强调法律”,而搞“迷幻药,障眼法”等的假道德。

我以为您是在讨论好法律和坏法律以及真道德和假道德的关系。这就有点是另外的话题的意思了。如果是好法律,好道德,二者会有冲突吗。

我们应该认识到其提倡道德约束 并不单单是国家的事。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只有大家有提倡道德的欲望,社会道德才能进步。

具体到范泡泡的事。您谈道如果是道德缺少而丢了饭碗“和违了法的豆腐渣”地关系。 第一,二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第二,我们不知道对“违了法的豆腐渣”有没有处理,和怎么处理。第三,为人师表的教师。因为其行为和言论会对学生有宣导的作用。所以,范美忠不是坏人,而且有许多优点,但是不适合再作为对学生“言传身教”的表率。当然可以做其他没有“职业责任的”事,例如作文学研究等。“违了法的豆腐渣”要制裁,为人师表的教师的行为也要评判, 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互相豁免的理由。同样,我以为下面的逻辑不成立:“既然有人杀人,我可不可以放放火?” “既然有人抢劫,我可不可以小偷小摸?” “既然有人小偷小摸, 我可不可以也偷摸一把呢?”“既然有人有错,我为什么不可以有错呢?”。

其实象法制社会对道德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大到“引咎辞职”到处可见,小到有人(公司)虐待动物都要引起民众的抗议示威。还有慈善捐款等等。怎么可以说法治社会时不谈道德呢

总之,我认为不应该把守法和道德提升割裂开来。守法也是在坚守道德的底线。提升道德也会有助于坚实人们和政府守法的基础。守法是政府和人民的事。提升社会道德也是政府和人们共同的责任。把守法和道德提升割裂开来,以及把政府和人民的作用或责任对立起来,对社会的进步是没有任何益处的。

至于什么法律是好法律,什么道德是进步的则是另一个话题。
愤卿2008-06-16 10:16:00回复悄悄话回复hisun的评论:
我想,文章的主题思想是:国家应该首先要求人遵守法律,然后才是让人受道德约束。
换句话说,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不一定很高,但他一定得守法。阎先生的观点是:民
主国家讲法治;专制国家讲道德。敝人认为非常精辟! 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一部
分人,或某个家族,或某个团体,或某个党派,凌驾与法律之上(比如说, 把党派
A的领导权写入宪法,从而从根本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就不能强调法律。那怎么管
理社会呢? 就一定反复推高道德教育。因为道德是模糊的。大家都要学雷锋–舍己
为人。你不舍己为人,我就可以整你。道德,是专制社会的迷幻药,障眼法。

具体到范泡泡事件来。据说范已被取消教师资格了–丢了饭碗了。而给学生提供豆
腐渣教室的教育部门,建设部门,质检部门,这些部门是违了法的(虽然法律还不健
全)。因为楼房从设计,建筑,到建成验收,是有要求的。现在国家不去查这些部门
的黩职,而反过来去追究一个小人物的道德问题,并加以惩戒。压死学生的是豆腐
渣建筑,不是跑的快的老师。教育部还恬不知耻地取消范老师的教师资格。他们稍
有一点“道德”的话,应该先取消自己的教育部资格才对。这么多学校倒塌—很多
周边建筑一个都没倒,教育部不是黩职是什么?这就是专制!专整小老百姓的道德!用
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专整那“外国六的”。专整那“八杆子打不着的”。我的祖国
让人感到耻辱!

愤卿
hisun2008-06-12 11:52:04回复悄悄话回复愤卿的评论:
另外,是我们在讨论,当然是现代社会。一般的讨论是不必要加上所有条件的。例如中国,2008年,等

如果我问强盗,杀人对不对,他也会说对, 因为那是狼的逻辑,而不是羊的逻辑。羊只能和羊讨论。 狼和羊是不能讨论的。
hisun2008-06-12 11:04:12回复悄悄话回复愤卿的评论:
让我先说另外一件事。在战场上,为了战斗的胜利,指挥官可能枪毙临阵脱逃或畏缩不前者,当然是正当的,“有功的”。是否可以得出结论:杀人是对的?当然是否定的。这就是有条件的结论是不能随意推广应用的。关于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而发表论文的对与不对,也应该分清有条件和一般性的结论的区别。同样偷299元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是高尚的,例如为救一个垂危的生命。

其次,我举出几个例子是要说明,道德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还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也就可以作为判别的“标准”

再之,和润涛阎先生的另一个观点不同的是,我认为“道德大于法律”。 就是说法律上不对的事道德上一定不对,反过来,并不一定。道德管的范围也一定比法律大。

“社会道德必然服从于法律”也是我不苟同的,我以为法律必然服从于社会道德,不然的话,法律必须改。当然,改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即当社会道德的认识形成足够充分时。

人治社会不是“以道德为标准”的,而是依“朕”的意志为依据的。在游戏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利益改规则。而不是尊循游戏前定的规则。

其实,我最不同意润涛阎先生的是“只有法治社会,公民才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这句话说的极端时,可以成为“你都可以杀人,我为什么不可以放放(小)火,或偷东西(299元以下)”。
所以对范跑跑还是要从道德上进行评判的,至少是不提倡。

愤卿2008-06-09 09:15:27回复悄悄话回复hisun的评论:
我来插几句啊。。我理解,法理就是规则–等同与各种体育比赛规则,界限分明,但
总有人的因素–因为还得靠人执行。但您下面几个问题很容易回答。

法律并没有对搞别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任何处罚,那么请先生说搞人家老婆是
对,还是不对? 对:原始社会;–不对:现代社会。
如果一个父亲和自己的女儿(大于18岁)通奸,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处罚,请先生说,
是对还是不对?同上。
如果一个学生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而发表论文,法律没规定如何处罚。请问是对还
是不对? 对:以前我国科研从没有以照搬国外成果为错误–尤其军事上,能搞出来
就行。关系到国家存亡/百姓生命的事,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不仅对而且有功。
54282008-06-08 09:52:31回复悄悄话中国离法治还远着呢,君不见在中国办事首先要“找人”,有了“人”什么都好办了。官员的“条子”比什么都管用!从国家主席的条子,到村支书的条子在他们的权利范围之内,比什么法都大。
hisun2008-06-07 20:16:47回复悄悄话1. 润涛阎先生说“道德没有评判标准”。
假如法律规定偷300元就可以判刑,那么请先生说偷299 元是对,还是不对。
中国法律要求父母必须扶养未成年子女(强制性的),没有对孩子教育的要求(没有强制性),如果父母有能力而又不让孩子上学,请先生说对还是不对?
法律并没有对搞别人老婆(通奸)的奸夫作任何处罚,那么请先生说搞人家老婆是对,还是不对?
如果一个父亲和自己的女儿(大于18岁)通奸,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处罚,请先生说,是对还是不对?
如果一个学生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而发表论文,法律没规定如何处罚。请问是对还是不对?

还可以举出许多。

如果先生对这几个问题有一个认为是“对”。我可以承认“道德没有评判标准”。如果先生认为都不对。那么这些属于道德范畴的事还是有“评判标准“的。

2. “以道德为标准就是人治社会,以法律为标准就是法治社会”。
那么请问中国现在是人治还是法制社会?如果是“人治社会”,那么说中国是以道德标准治理社会了。中国社会道德水准是很好了。美国是什么社会?如果是法制社会,那么在美国就“也”没有公认的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在封建时代,法律规定皇帝可以有三宫六院72妃。如果严格以此法律为标准,看来就是“法治社会”了。

3. “社会道德必然服从于法律。只有当某些法律违反了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条文。”

这句话本身逻辑不通。什么是社会道德?就是“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社会道德=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那么原话就可以说成[“人民……的认知”“必然服从于法律”]。

是[法律必须服从于人民……的认知],还是[“人民……的认知”“必然服从于法律”]? 我看是前者:[法律必须服从于人民……的认知]。 如果法律不符合(服从)社会道德, 法律必须改!有没有[人民……的认知因不服从于法律,而要求更改“人民…认知”的先例吗?

4 “在法治社会,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据"
其实,先生这里的“人性、公道和公平”大概还是指人们公认得行为准则,是道德(范畴)。看看,又有了公认的“评判标准”――――如果不是公认的,那就有多种(可能矛盾的)准则,而立法该用那种“依据”呢。 总之,那么先生是承认道德是立法的依据,就是说:立法必须服从道德。

什么是“人性”? 是孔夫子“食色,性也”,还是范跑跑的为了“自己逃命可以不要老娘”。这儿,孔夫子的人的基本属性是人的“本能欲望”,即人的动物性,人的动物性的展现就是丛林法则,立法是要限制这种人性呢,还是要鼓励这种人的属性? 请问先生,有没有那一条法律是为了规定“逃命”而立的(必须逃命,或必须先管老娘)。当人性和公平有了矛盾时(常常是这样的),立法的依据又该怎么办。什么是公平? 是平均占有社会财富吗?那不是要立法“打土豪,分田地”吗。是言论公平吗?假如我要美国大报刊刊登我的某种观点,如果是因为和他们的观点相左不给刊登,这还算公平吗?当然如果我有钱,自己办报,事情就可以公平了。问题是我没有哪样的财力呀。 我想可以不可以立法来解决“我这穷人言论公平的社会问题”呢?

5. 最后,请润涛阎先生解释我的疑问:在目前先生认为的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应该提倡范跑跑的作为和言论,还是反对呢? 因为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起点。
999ggg2008-06-07 01:13:37回复悄悄话最近也在思索为什么海外华人常有如闫先生所言之助纣为虐。我们在最适合学习的时候被灌输的东西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身体的一部分—似乎长六个指头是正常的,而长五个手指反倒不正常了。这很可怕。来到这里之后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重新反思自己—即使他有重新学习的机会,也未必更多地关注和重新审视我们的历史和社会,甚至自己的心灵。抑或说我们从来就没被树立过这种意识,有人会悟到一些什么,有人就始终在既有的思维下在不一样的世界里过着顺其自然的生活。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以一个新的视角来诠释你现在的生活和曾经的过去,人就是一个旧瓶装新酒一般的躯壳。而这个壳,始终不变的是在我们少年时就造好了的。
所以无比地赞成阎先生关于教育的几段文字。
ilovenz2008-06-06 23:47:41回复悄悄话中华民族是个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贱骨头民族。否则,没有其它解释。自北宋以来近一千年的中国历史已充分证明这一点,毫无争议。
润涛阎2008-06-06 21:15:39回复悄悄话道德没有评判标准,唯独法律有统一标准。以道德为标准就是人治社会;以法律为标准就是法治社会。

在人治社会,道德只是约束被统治者。皇帝搞几千宫女时是不考虑与农民光棍享有相同道德标准的!

在法治社会,人性、公道和公平是立法的依据。有了法律后,社会道德必然服从于法律。只有当某些法律违反了人民对人性、公道和公平的认知,人民才要求更改法律条文。

关键:人治是靠道德;法治是靠法律。虽然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但那是可以被统治者随便践踏的;法治社会也有道德,但要服从于法律条文。
hisun2008-06-06 19:43:12回复悄悄话“法律大于道德,乃人类常识”

你是不是说法律管的范围比道德大,还是讨论二者的先后?

那么,是社会道德引导法律的建立,还是立法引导社会道德的变迁?

法律是建立在公共道德之上。没有人们道德的进步,就不可能更改法律。法律永远是滞后于道德的变化的。例如,先有社会对同性恋的普遍认可,才能有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在人民没有对妇女的选举权的普遍认可以前,能有立法保证妇女的选举权吗?怎么能说“法律大于道德”呢?

另外,你是说在目前你认为的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应该提倡范跑跑的作为和言论, 还是反对?

订阅
提醒
0 评论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
0
留言x